船舶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中最主要也是最复杂的保险合同之一。1972年之前,我国一直沿用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此后,我国制订了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并不断修改。现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主要是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用于从事涉外运输的船舶投保。除了“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中还有一些附加险,主要附加险有“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1.全损险与一切险
船舶保险的主险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皆为列明风险,区别在于全损险只承保被保险船舶由于列明风险所造成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而一切险还承保被保险船舶由于列明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共同海损牺牲及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此外,还额外承保被保险船舶碰撞他船或物体的法律责任。
2. 列明风险
列明风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共有11种,依次是: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包括地震(farthquake)、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闪电(lightning)、海啸(tsunami)、洪水(flood)或其他来自自然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根据这一条款,保险人须负责赔偿闪电引起的船舶(主要是油船)爆炸、清除火山爆发落在船上的灰尘的费用及地震引起海啸造成的船舶倾覆等损失。
2)海上灾害
海上灾害(perils of the seas)包括搁浅(grounding)、碰撞(collision)、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质(contact with any fixed or floating objects)等海上灾害。海上灾害仅指海上的意外事故,不包括正常的磨损和损耗,例如风浪对船舶甲板的磨损、海水对船壳的腐蚀等。其中,搁浅、碰撞等原因造成的船舶损失,常涉及人为疏忽;但被保险人仍可就海上灾害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直接原因还是这些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火灾(fire)或爆炸(explosive)是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重要风险,平均损失达到船舶赔偿总额的20%~25%。火灾是海上运输中较常发生的事故,包括热辐射对火源附近的物体造成的损害、灭火以及为避免或控制火灾采取的行动所引起的损害。爆炸的风险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爆炸的风险不限于在被保险船舶上发生者。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violent theft by persons from outside the vessel)或海盗行为(piracy),其中“暴力”的构成,不要求对人实际实施暴力,对物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已足够,但不包括秘密行窃、小偷小摸。海盗原是作为战争风险,但因与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有时很难分开,同时为了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现在世界各国的船舶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将其归为非战争风险,划入承保范围;但在货物保险条款中仍作为战争险。
5)抛弃货物
抛弃货物(jettison of goods)是一种古老的海上风险,是当船舶遭遇海上风险时,为摆脱风险而将船上的物料、索具或货物抛弃人海而引起的船舶损害。包括将船舶上的易燃易爆品抛弃而引起的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而造成的船舶全损;在抛货时船舶由于失去稳固性而倾覆沉没;或是在抛货后,船舶由于重心变化而使船身断裂。即由于抛弃货物这种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就是保险人的责任。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breakdown of or accident to nuclearinstallations or reactors)提到的核装置和核反应堆是使指船舶航行时所使用的动力设备,并非军事用途,与核武器毫不相干。增设这一条款是为了满足现代航海科学的发展,满足船舶对这一方面保险保障的需求。保险人负责清除核污染的费用,但不包括核装置或反应堆本身损坏的更换或修理费用,除非损坏是由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如碰撞)造成的。
以上众多风险被视为传统的海上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组成的海上灾难以及与海洋无必然联系的外来因素所造成的事故。1889年的“殷其玛瑞号”(m.v.inchmaree)事件后,就出现了“殷其玛瑞”式风险。“殷其玛瑞”原来是一艘船名。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有一条承保海难以外的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损失的条款,殷其玛瑞条款(inchmaree clause),也称疏忽条款(negligence clause)。所谓的“殷其玛瑞”式风险,也就是指由于不可预料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他们不属于海上风险的范围,也不能归入“其他一切类似的风险”之中。
7)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accidents in loading,discharging orshifting cargo or fuel),例如船舶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如果装卸工具使用不当,就可能使货物燃烧或爆炸,对船舶产生损坏。同时,装卸燃料风险更大,较易引起火灾,使船舶遭到损坏和灭失。但是保险人不负责货物或燃料装上船后对船舶造成的损害(如腐蚀等)。
8)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潜在缺陷,是指合格的验船师用正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船舶缺陷,通常是指船舶在建造上的缺陷,包括设计不足。如果被保险人发现了有潜在缺陷的部件,应主动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虽然不负资有潜在缺陷的部件本身的修理或更换费用,但对于潜在缺陷造成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则是在承保范围之内。
9)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不法行为(barratry)
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事实上给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被保险人因而作为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然而,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东没有纵容、共谋或授意船长或船员作出不法行为,并在得知他们的不法行为后立即加以阻止。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包括:未经船东同意,擅自与敌人交易;从事走私;穿越封锁线,指使船舶被扣押或没收;恶意弃船或纵火焚烧或凿沉船身;故意使船舶搁浅;非法出售船舶或抵押他人。
10)船长、船员和引航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船长、船员和引航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negligence),这一疏忽条款(negligence clause),即“殷其玛瑞”条款(inchmaree clausc)因轮机员的疏忽而来。在驾驶、引航或维修船舶的过程中,船长、船员和引航员、修船人员和租船人由于疏忽,应当采取某种行为而没有采取或采取某种行为而没有充分考虑,而引起事故造成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条款规定的责任仅限于所保险船舶因疏忽造成的损失,并不扩大到因疏忽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人要负责的是这些人员的疏忽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不包括完成这些人员本应已经做好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租船人的疏忽行为虽然与上述人员的疏忽行为一样,也同属此类风险,但光船租船人却不应该包括在内。这是因为光船租赁是一种财产的租赁,光船租船人实际上行使了船东的权利,因而也就承担了船东的义务。
11)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为,简称pollution hazard。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不是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而是政府干预行动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起因于“托利·堪庸”案和《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参照伦敦协会保险条款,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因而增加了油污风险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后5项风险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非因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或经理人“未恪尽职责”(want of due diligence)引起的。例如船舶所有人在任用船员方面须恪尽职责,否则,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除了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全部之外,一切险还承保上述风险给船舶造成的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施救费用。
1)碰撞责任
船舶保险本为财产保险,但为了船舶所有人投保方便,船舶保险条款附加承保船东的碰撞责任(coilision liability),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和被保险船舶触碰固定或浮动物体的责任。船舶碰撞责任包括为避免碰撞而引起的没有实际接触的间接碰撞,但不包括浪损。
保险人承保的碰撞责任须为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而且不是全部责任。因此一方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责任:
(1)人身伤亡或疾病。
(2)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产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3)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玷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玷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另一方面,保险人对予以负责的碰撞责任承担四分之四,即负责赔偿金额的全部,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如果碰撞是船舶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没有任何一方援用责任限制,则应按交叉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cross liability)来计算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就如同各个船舶所有人不得不被迫相互支付对方的损害,赔偿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一样。因为一方面,如前所述,保险人并未承担全部碰撞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船期损失并无代位求偿权,按法律上的单一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singleliability)计算,常常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不公。
保险人的责任还包括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法律费用,因为它不属于施救费用,故须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2)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被保险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风险,经过抢救脱险后,船舶应摊付的各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对被保险船舶本身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average sacrifice),被保险人可直接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的权利。保险人赔偿牺牲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对被保险船舶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g.a.expenditure),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共同海损所应分摊的部分,因此须待共同海损理算(g.a.adjustment)完成,保险人才予赔付。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无此约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理算规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事实上,当船舶空载航行时,只有一方利益,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共同海损。这一条款的规定旨在鼓励空载航行的被保险船舶在遇险时尽一切可能进行抢救,因此保险人愿意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作为共同海损来处理,以避免全损。
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共同海损分摊的核定,是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标准的、如果船舶的保险金额高于船舶的分摊价值,保险人对船舶的分摊部分全部予以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分摊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人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与船舶损失赔偿的总和,不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单凭自身力量无法摆脱其面临的风险,只好由第三者提供帮助并取得成效,被保险人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和船舶损失赔偿的总和,同样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3)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是指被保险船舶在遭遇所承保的风险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对于此类施救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并且不受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船舶损失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采取了各种抢救、防损措施以后,不论是否取得效果,即使施救无效,被保险船舶最终仍然遭到全损,保险人除按保险金额赔偿全损外,对因施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还可在另一个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是,如果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其价值时,施救费用应按比例赔付。
此外,保险人也对一些其他费用予以赔付。其他费用是指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被保险人为此而进行合理诉讼、仲裁或抗辩等所引起的法律费用以及为确定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而进行检验、查勘等合理费用,包括船舶搁浅后的船底检验费用。
变压器交流耐压试验结果判断及注意事项
洗瓶机将会有更好的机遇
美国五大湖海运至中国
大庆到龙江物流 大庆到虎林物流
无轴螺旋叶片冷轧成形的方法
我国船舶保险承保风险
亚马逊结算规则具体是什么?
硬密封球阀工作原理
什么快递能寄洗手液到美国,洗手液能寄美国吗
海运到美国咨询(海运家具到美国)
超声波刀柄的制作方法你知道吗?
美国FBA空运清关需要注意什么?
跨境电商卖家利用海外仓发货有哪些优势(海外仓的作用)
巴西空运圣杜蒙特机场介绍
陕西进口车哪里销售,陕西直销进口车便宜
什么快递全球(什么快递全球送)
深圳到美国海运双清包税价格是多少?,深圳到美国海的价格是多少?
重油加热器的加热速度和结构和方法有关
国际空运美国专线(上海到美国空运专线)
国货美妆品牌都在出海,海外营销套路抄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