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中,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表现为: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失发生在何时不确定;损失发生在何地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风险不确定性程度越高,风险也就越大。因此,风险具有下列一些特点: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风险存在的普遍性、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风险的可变性。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风险与危险等同,但在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条款一般用“风险”一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风险可进行如下分类:
(1)按潜在损失形态,可将风险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残而导致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无法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2)按风险的性质,可将风险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三种。
(3)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可将风险划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将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是指根据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偷盗、抢劫、战争等。经济风险是产生于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经济因素的变动导致经济上的亏损等。
保险原理
1)风险分散
保险离不开风险,保险就是保障风险。风险分散原理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风险;二是以团体共济为目的。保险以团体共济为目的是指保险意义上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保险是建立在众人协力、合理分摊风险、对遭受损失的人实行合理补偿的理念基础上的,借此实现团体共济的目的。这样一种理念即是分散风险,一个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来承担,由此避免、减少个人所遭受风险的损失。分散风险的另一通俗说法是:不要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同一篮子里。在保险领域,通过保险,避免个人所有的风险都由其自己承担。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制度产生的前提,“无风险即无保险”成为一种共识。通常,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风险才能投保,这些风险可称为可保风险。
(1)纯粹性。纯粹风险(风险)指仅具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并无获利的可能性;而与之相对应的投机风险(风险)既包括受损的可能性,也包括获利的可能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含义是:
①指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是不能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是,必须具有
发生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应该是可能发生的,肯定不能发生的,即无风险可言。
②即使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发生时间是不能确定的。
③风险事件发生后导致的后果是不能确定的。
(3)偶然性。风险的偶然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是当事人意料之外的,风险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不能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促成风险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的,称为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分为积极的道德风险和消极的道德风险。积极的道德风险是指为故意采取某种行为促成风险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损害的后果;消极的道德风险是指对保险标的怠于保护或疏于采取施救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一种不作为行为。前者是不应为而为之,后者是应为而不为。
(4)未来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应是将来发生的风险,亦即发生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后的风险。
2)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可以用掷骰子的例子来说明“大数法则”,骰子掷1、2、3、4、5、6点的概率各是六分之一,可是实际上掷六次却很难得到1、2、3、4、5、6点各一次。即使掷一万次,得出来各点的概率也不一定是六分之一,但是,当掷骰子的次数相当大时,得到1、2、3、4、5、6点的机率愈来愈平均,最后是六分之一。
大数法则是保险的数理基础,是保险人对任何一个风险损失的概率做出相对精确的估算时,都需要根据大数法则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观察和统计,得出损失概率。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根据大数法则,承保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则越大,而保险费率的大小又是以损失率的大小为依据的,损失概率大的风险,费率就高;损失概率小的风险,费率就低。
3)公平合理
作为商业经营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等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从保险人来看,保险的要素主要有存在可保风险、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订、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涉及到公平合理的主要因素是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费率一方面是由某一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决定;另一方面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同的财产保险,其费率是不同的;在人寿保险中,费率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而分别制定。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男女平均寿命差距较大,则男女寿险费率不同应是公平合理的,缴一样的保费是不合理的;同样,不同年龄的人投保健康险,保费不一样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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