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节国际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定

导语: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调节国际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定。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缔结公约所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
为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公约另外规定了两个一般原则:1)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原则的需要;2)遵守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一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2)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当事人若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公约不适用下列销售:(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公约不适用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即排除了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劳务合同;
公约不适用卖方的产品责任。
3、合同的形式与成立:
1)依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但公约同时允许缔约国对该条款的保留。(公约所指的“书面包括电传和电报”)
2)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发价、接受的规则,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于“接受”送达发价人时成立。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公约规定,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保证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和无权利瑕疵;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另外公约还就风险的转移、违约及救济等问题作了规定。
5、我国执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执行公约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我国在加入公约时的作了两项保留声明:(1)关于合同形式条款的保留;(2)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2)自1988年起,我国各公司与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外作法律选择,则自动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与公约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
3)公约仅适用合同的成立及买卖双方就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对公约未规定的内容,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作为应适用的法律;
5)我国与匈牙利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适用中国与匈牙利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不适用公约。
(二)、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时效期限:由于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因一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限即为“时效期限”。
2、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为4年;
3、公约就时效期限的起算作了详细规定,如因违约引起的请求权,时效字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因货物瑕疵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请求权,时效自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之日起算等;
4、公约的适用范围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同。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三)、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适用范围:基本同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准据法:(1)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因某一当事人无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后果;(2)代理人能否约束本人或某一机关能否约束某一法人或非法人公司或团体;(3)所有权的转移;(4)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5)关于仲裁或选择法院的协议。
2、公约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选择,选择必须是明示或从合同条款或具体案情中得到表现的;
2)没有选择时,适用卖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在下列情况下,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合同在该国谈判和签订,或合同约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其义务,或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并通过投标而缔结的;
4)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明显与另一法律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的法律;
5)通过拍卖或交易所进行的国际货物买卖,虽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以交易进行地国法律不禁止该钟选择为条件;当事人未选择或该种选择并禁止的,适用拍卖举行地法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依公约所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的解释;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履行;
(3)买方取得所有权时间;
(4)买方承担风险的时间;
(5)当事人之间有关对货物保留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6)不履行合同的后果;
(7)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及诉讼时效;
(8)合同无效的后果。
好了关于关于调节国际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定就和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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