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1.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种财产保险业务。海上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上保险是随着国际航海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保险制度一般规定在海商法或单行条例中,我国《海商法》第12章对海上保险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对海上保险的专门规定,对各国海上保险有着重要的影响。该法是由被誉为立法天才的谢尔曼爵士起草的,他一生起草了三部重要的法律,即《汇票法》、《货物买卖法》和《1906年海上保险法》。他早在1894年便已完成《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起草工作。
2.海上风险的分类
海上事故也称海上风险,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对海上风险经典的定义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3条规定,海上风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者与海上航行有关的风险,即海难、火灾、战争风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政府和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在所附保险单规定的风险。其英文措辞为“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consequent on,or incidental to,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that is to say,perils of the
sea,fire,war perils,pirates,rovers,thieves,captures,seizures,restraints,and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jettisons,barratry,and any other perils,either of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通过各种保险条款,将各种海上风险进行有机的组合予以承保,比如将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等作为战争附加险来承保。而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共同海损牺牲、抛弃或浪击落水等海上固有风险作为主要的承保风险。另外,现代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也不局限于海上航行中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与海上运输有关的陆上风险,如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等。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与一般保险一样包括天灾和人祸两大类,一般将其分为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被称为海难(perils of sea),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和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浪击落海、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1)恶劣天气。恶劣天气(heavy weather)一般是指船舶遭遇海上暴风雨、台风、飓风、巨浪等自然现象而造成的恶果。
(2)雷电。雷电(lightning)是云之间或云与地面物体之间产生的火花放电现象。
(3)海啸。海啸(tsunami)是指由海底或海上风暴引起的海水剧烈震荡的现象。
(4)浪击落海。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一般是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
(5)洪水。洪水(flood)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潮水涌岸、暴雨成灾等造成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浸泡、淹没、冲毁等的损失。
(6)地震。地震(earthquake)是指由于地球内部的变动所引起的地壳的震动。
(7)火山爆发。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是指由于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及喷发的火山岩灰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在海上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海盗等。
(1)搁浅。搁浅(grounding)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触礁(stranding)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他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沉没(sinking)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碰撞(collision)是指船舶与船或其他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火灾(fire)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海盗。海盗(piracy)是指以暴力手段对航行在公海上的船舶实施的掠夺、抢劫和破坏行为。
(7)爆炸。爆炸(explosion)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8)倾覆。倾覆(capsized)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而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9)抛弃。抛弃(jettison)也称抛货,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海难时,为了减轻船舶的载重以避免全船损失,将部分货物或船上用具抛入海中的行为。
(10)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mariner)是指船长、船员背着船东或货主故意做出的有损于船东或货主的恶意行为。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theft or pilferage)、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 delivery and non-delivery)、渗漏(leakage)、短量(shortage'in weight)、破碎(breakage)、受潮(sweating)、受热(heating)、串味(taint of odor)、玷污(contamination)、钩损(hook damage)、生锈(rusting)、碰损(clashing)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因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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