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希望白己及家庭成员能够幸福美满,身体健康。但是,生、老、病、死却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不论是哪一种状况发生,都会使家庭的经济遭受损失,甚至会使整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之中。现代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可体现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各种形式。这些财产也有随时遭受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将损失减至最低的最有效办法是保险。
在日常用语中,“保险”是指稳妥、可靠、安全、无危险等含义。作为经济学和法学上的专业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通常是指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分散机制和制度。
保险其实是一种多数人合作,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制度。如果一个人一个月存1000元当作紧急存款以备必需,那一年只能存12000元,当发生意外或罹患疾病,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一年就只有12000元、两年只有24000元的紧急存款可用;但若是有100人,每人每月存1000元,那么一年就有120万元,再用120万元去补偿这100个人中遭遇不幸者的损失,比自己一年的12000元有保障得多。保险作为解决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
(1)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所遭受的损失。
(2)损失分担。损失分担强调众多人合作分担损失的特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不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后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受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风险转嫁。风险转嫁强调保险的实质是风险转移,即被保险人把个人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并由团体成员均摊。
我国《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因为两者在性质、经营、合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质,而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或投资性质。如果不考虑两者的区别,从法律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约定向投保人或合同指定的其他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该定义体现出保险的下列特性:
(1)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从经营保险的保险人角度,保险法上的保险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行为,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
(3)保险是一种非典型的对待给付。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视保险类别而定,在财产保险中,该义务是不确定的,而人寿保险中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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