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流程说明

(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证,即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商业发票、销售确认书、订单)等。除此之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附加特殊单证,主要情况如下。
(1)凭样品成交的商品,需提交样品。
(2)预检、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需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3)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其他。
(二)报检工作流程图
接单
单证审查
制报检单
检验检疫数据预录入
申报
检验检疫货物查验
放行
海关通关单
出证
(三)出境货物报检单的缮制说明:
(1)编号(no.)
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指定,前六位为检验检疫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declaration inspection unit)
报检单位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获得许可、登记,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的企业。本栏填报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与名称一致的公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register no.)
登记号是指报检单位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登记证号码。本栏填10位数登记证号码。
联系人,填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号,填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验日期(date of declaration inspection)报检日期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当天的日期。
本栏填的报检日期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而不用英文等表示。
(5)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供货商,或商业发票上的出票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发货人名称。
(6)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采购商,或商业发票上的受票人。本栏分别用中、英文对照分行填报收货人名称。、
(7)货物名称(中/英文)(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指被申请报检的出境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成分以及英文对照。本栏应为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中所列商品名称的中、英文填写。废旧物资在此栏内须注明。
(8)h.s.编码(h.s.code)
h.s.编码指海关《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并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为准。本栏填报8位商品编码。
有些商品有最后两位补充编码时,应填报10位编码。
(9)产地(producing area)
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中,产地指货物生产地、加工制造地的省、市、县名。在进境货物报检单中,产地指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本栏填报出境货物生产的省、市、县的中文名称。
(10)数/重量(quantity/weight)
数/重量指以商品编码分类中计量标准项下的实际检验检疫数量、重量。本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重量还须列明毛/净/皮重。
本栏可填报一个以上计量单位,如第一计量单位“个”;第二计量单位“千克”等。
(11)货物总值(amount)
货物总值指出境货物的商品总值及币种。本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物总值一致。
本栏不需要填报价格术语,如“cif”或“fob”等。
(12)包装种类及数量(number and type of packing)
包装种类及数量是指货物实际运输外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本栏应按实际运输外包装的重量及对应数量填报,如“136箱”等。
实际运输中为了方便装卸和保护外包装,常用托盘集中包装,这时除了填报托盘种类及数量以外,还应填报托盘上小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means of conveyance)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指载运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本栏填制实际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如船舶名称及航次等。
实际报检申请时,若未定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时,可以笼统填制运输方式总称。如填报船舶或飞机等。
(14)合同号(contract no.)
合同号指对外贸易合同、订单、商业发票等的号码。本栏填报的合同号应与随附的合同等号码一致。
(15)贸易方式(terms of trade)
贸易方式指该批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将商品所有权通过什么方式转让。本栏填报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海关规范贸易方式。常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90多种方式。
(16)货物存放地点(place of goods)
货物存放地点是指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存放出口货物的地点。本栏按实际填报具体地点、厂库。
(17)发货日期(shipment date)
发货日期是指货物实际出境的日期。按实际开船日或起飞日等填报发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填报。
(18)输往国家(地区)(destination country/area)
输往国家(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是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本栏填报输往国家(地区)的名称。
(19)许可证号/审批号(license no./approve no.)
凡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的货物,本栏应填报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无许可证或没有审批文件的出境货物,本栏免填。
(20)生产单位注册号(manufacture register no.)
生产单位注册号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给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工厂的注册号码等。本栏填报实际生产单位的注册号。
(21)起运地(place of departure)
本栏填报出境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或所在地的中文名称,如“上海口岸”等。
(22)到达口岸(final destination)
到达口岸是指出境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本栏最终目的港预知的,按实际到达口岸的中文名称填报。最终到达口岸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到达口岸填报。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type of container,container number)
集装箱规格是指国际标准的集装箱规格尺寸。常见的箱型有a型、b型、c型和d型。尺寸有10多种,主要有20'℃型、40'a型等。
集装箱的数量是指实际集装箱数量,而不是指换算标准箱。
集装箱号码是指国际集装箱的识别号码,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为海运集装箱)+顺序号(6位数字)+检测号(1位),如tghu8491952。本栏填报实际集装箱数量、规格、箱号,如“1×20'/tghu8491952”。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5)标记和号码(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
货物的标记号码,又称为货物的唛码,主要用于识别货物。本栏应根据实际合同、发票等外贸单证上相同内容填报。
如没有唛码应填报“n/m”,不可以空缺。
(26)用途(purpose)
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符合实际出境货物用途来填报:①种用或繁殖、②食用、③奶用、④观赏或演艺、⑤伴侣动物、⑥试验、⑦药用、⑧饲用、⑨其他。
(27)随附单证(画“√”或补填)(attached files in √)
按照实际随附的单证种类画“√”或补充填报随附单证。
(28)签名(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手签姓名。
(29)检验检疫费用
有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如熏蒸费、消毒费等。
(30)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和领证人签名。
(四)检验检疫证书
根据进出境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鉴定项目和不同作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不同的检验检疫证书、凭单、监管类证单、报告单和记录报告,共有85种以上,下面以《品质检验证书》为例,介绍其缮制方法。
缮制说明:
(1)单证名和编号(title & no.)
检验证书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显示具体单证名称,如《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certificate)、《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certificate)等。
证书编号由出证机构依据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编放。
(2)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检验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检验检疫日期,一般不得晚于提单签发日。除非信用证有另外可予接受的明确规定(如散装油类),一般为实际检验检疫日期。如出口货物为鲜货,最好与装运日期相同,否则检验过早,已经不能证明装运时货物的质量。
(3)发货人(consignor)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货人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有“第三方单证可以接受条款,托收项下的证书是合同的卖方。
(4)收货人(consignee)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收货人一般为开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该栏一般不必填写或用“-”表示。若出口商系中间商,收货人一栏可做成“to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托收项下的证书为合同买方。
(5)品名(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品名系信用证及发票中所表明的货物,也可用与其他单证无矛盾的统称。
(6)标记及号码(marks & no.)
标记及号码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唛码填制,如没有具体规定,出口商可自行编制。必须使文件和货物唛码一致。如果没有唛码,填制“n/m”。
(7)报检数量/重量(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报检数量/重量按发票相同内容填制,散装货物可用“in bulk”注明,再加数量。
(8)包装种类及数量(number & type of packing)包装种类和数量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内容相一致。
(9)运输工具(means of conveyance)
运输工具应填运输工具名称,要求同提单中运输工具名称一致。例如by s.s.da
he v.110。
(10)检验结果(results of inspection)
检验结果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后批注,用于证明本批货物经检验后的实际品质。若信用证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则检验证书上显示的检验结果须符合信用证的检验要求;若信用证未对检验结果有明确规定,但信用证中具体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成分,则检验结果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另外,不能接受含有对货物的规格、品质、包装等不利陈述的检验证书,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
(11)印章和签署(stamp & chief inspector)
印章和签署栏由检验检疫局盖章并由检验该批货物主任检验员手签。
如果信用证指定检验机构,则应由信用证指定的检验机构盖章并签字;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检验机构,任何检验机构均可出具,但须盖章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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