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条件、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国际多式联运应被划归在定期运输之列,即至少应有相对固定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和相应的价格。因此,为了确保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稳定性,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在我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需要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经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2)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不仅需要一支具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而且还必须建立自己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并在所经营的各条联运线路上有由分支机构、代表或代理人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业务服务网络。同时还必须拥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运输的全程控制、实时控制。
(3)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多种运输方式组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既不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不是某一实际承运人所具备的,因此,为了确保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稳定性,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签署长期合作协议,以便从这些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处获得订舱、仓储优先权和享受运杂费优惠。
(4)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尽管法律法规上并未要求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拥有短途运输工具、货运站、仓库等硬件设施,但从实际运作来看,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即使代理型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也需要以投资入股、联营、长期租赁等形式获得必要的运输设备。
(5)拥有雄厚的资金。根据《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6)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该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7)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制定出自己所经营线路的运价表并对外公布,既便于货主询价,也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业务范围
目前,随着企业类型、规模的不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也有较大的差异。大型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可以集代理人、经纪人、承运人、场站经营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一体,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所有业务;而“代理型”的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只能以代理人、经纪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从事咨询业务、货运代理业务、运输经纪业务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但无论何种类型的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通常都是以“混合身份向客户提供服务的。
3.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国际多式联运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业务量大小采取合适的经营方式。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业务经营方式主要有如下3种形式。
(1)独立经营方式,即所有业务完全由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独立经营。
(2)联营方式,即指国际多式联运企业与其它独立经营企业联合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3)代理方式,即委托国内外同行作为联运代理,办理或代安排分承运工作和交接货物,签发或收回联运单证,制作有关单证,处理信息,代收、支付费用和处理货运纠纷等。代理关系可以是相互的,也可以是单方的。
上述3种经营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所有的国际多式联运企业都是3种经营方式组合运用,其中以第1种与第3种的结合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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