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编号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本批货物报检后生成的正式报检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编号”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报检单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1代表入境、2代表出境、3代表包装),第8、第9位为年度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报检单位是指在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有权从事报检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报检单位”栏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位登记号是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后取得的10位数代码。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报检单位登记号”应准确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10位数代码。该登记号前4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5位为企业类别(9代表代理报检单位、其他代表自理报检单位),后5位为流水号。如某企业备案登记号为“1100600001”,通过该代码可知该企业是在北京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的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单位登记号必须准确填写,在系统中报检单位名称是由登记号自动带出的,如果登记号填写错误,将导致报检单位名称错误。
4.联系人
“联系人”是指报检本批货物的报检员。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联系人”栏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和电话是比较容易出现空项的地方,报检员需注意。另外,企业通过复制以往单据的方式制单时,一般会显示以往报检单据中的信息。当企业报检员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注意修改有关信息。
5.报检日期
报检日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日期。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在日常业务中,许多报检员在填制报检单时,“报检日期”一栏打印的是制单日期或电子数据发送的日期。对于直通式电子报检而言,数据发送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就是受理报检日期,但是对于非直通式电子报检,受理报检的日期和企业发送数据和制单的日期往往不一致,报检员对此应加以注意。
6.发货人
发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发货人”栏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中外文名称均需填写。对于出境货物,有时会出现贸易商和生产加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报检员在报检时将发货人填制为生产加工单位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须同时录入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号。日常业务中,企业在录入时可能出现备案登记号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种错误不仅会影响报检数据的准确性,还会造成该批货物的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法在海关正常申报,造成通关延误。
7.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外贸合同中的收货方。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收货人”栏填写要与外贸合同中的收货方一致。由于出境货物的收货人一般为国外公司,许多公司没有相对应的中文名称,因此,收货人中文一栏可以填制“”。
8.货物名称(中/外文)
货物名称是指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货物的名称。货物名称一般取自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货物的外观、制作工艺等。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货物名称(中/外文)”栏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及规格,应与进口合同、发票所列一致。货物名称应能反映货物的具体特性,不得填写笼统的名称或与客户约定的代码。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另外,有的报检员直接使用h.s编码对应的品名,在多数情况下h.s编码对应的品名过于笼统,是不符合填制要求的。如:某公司报检一批食品,h.s编码为2106909090,品名申报为该编码对应的“其他编号未列明的食品”就是不符合填制要求的,必须清楚写明具体的食品名称。
9.h.s编码
h.s编码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及符合海关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h.s编码应填写所报检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编号。此编码以海关公布的最新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h.s编码应与货物报关时申报的编码一致。填制h.s编码时,应注意编码的新旧问题,一般每年年初海关都会对部分编码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之后还有可能对个别编码再进行调整,在填制报检单时,如果填制了旧编码,将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法在海关正常申报。
10.产地
产地是指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地。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产地”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填制时,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于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目的地进一步细化。对于经过几个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地区作为该货物的产地。难以判定具体行政区名称的货物,如海洋资源,可填制为“中国”。进口货物复出口的,产地填制“境外”。
11.数/重量
数/重量是指所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数/重量”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且不得对计量单位进行修改。第一计量单位填制完毕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数/重量。如:报检一批服装,编码为6201121000,1000件/500千克。该编码的第一计量单位为“件”,在填制报检单时,必须填制数量“1000件”。而且数量单位必须为“件”,不得录入“套”、“条”等数量单位。填制数量后,可以同时填制重量“500千克”。
由于该编码的第一计量单位为“件”,因此不能只填制重量而不填制数量。某些货物,数/重量可能无法同时填写,则只需填制其标准计量单位的一项。如:报检一批冻鱼片,h.s编码为0304299090,其对应的计量单位为“千克”,在填制报检单时,按规范填制重量后,无须再填制数量。
12.货物总值
货物总值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总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货物总值”栏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总价。应按合同、发票所列的货物总值和币种填写。对于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等没有合同、发票情况的,按报关价填制。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裹和捆扎货物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一般情况下,应以装箱单或提运单据所反映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或称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申报,并相应计算件数。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包装种类及数量”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和数量,选择填写相应的包装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如,包装为木箱,包装必须填制“木箱”,不得填制为“箱”。对于在申报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上具体的包装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栏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出境货物在报检时,一般只能初步确定运输工具种类,对于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一般还无法确定。因此,在填制报检单时,可只对运输工具类别进行填制,如“船舶”,而对于船名和航次号可填制“”。
15.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该批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贸易方式”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有的贸易方式直接与计费的优惠费率有关联,录入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贸易方式。
16.货物存放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是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货物存放地点”栏应准确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以便检验检疫机构顺利验货。
17.合同号
合同号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按照一定的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合同号”栏填写对外贸易合同(包括协议和订单)的编号。特殊情况无合同号的,应注明原因,如“长期客户无合同”。
18.信用证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对于不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应注明结汇方式,如“t/t”。
19.用途
用途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应用范围。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用途”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20.发货日期
发货日期是指出境货物预定装运发货的日期。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发货日期”栏填写预定的货物装运发货的日期。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1.输往国家(地区)
输往国家(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输往国家(地区)”栏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填制出境货物最终输往的国家或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输往国家”不变;如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输往国家”填报。此项应与企业报关时申报的“运抵国”一致,如不一致,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法在海关正常申报。出口到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2.许可证/审批号
许可证/审批号是指需办理加工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等许可类手续的出境货物取得的相关许可证或审批的号码。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许可证/审批号”栏应准确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如:对于须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木制品、机电产品、玩具、食品等,此栏中应填制已取得的相关注册或备案证书的号码。
23.起运地
起运地是指出境货物的报关地。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起运地”栏应填制货物报关地的口岸。
24.到达口岸
到达口岸是指出境货物的境外运抵口岸。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到达口岸”栏应填写出境货物的境外运抵口岸。货物经海运至某口岸再陆运至最终收货地点的,按货物最终卸离船舶的口岸为到达口岸。如:货物先从海运经新加坡至荷兰鹿特丹,再陆运至瑞士。报检单中“到达口岸”应填制为“鹿特丹”。
25.生产单位注册号
生产单位注册号是指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10位数代码。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生产单位注册号”栏应准确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10位数备案登记代码。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是指装载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的具体规格、数量和集装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栏填写装载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的箱体信息。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是指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应准确填制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
28.标记及号码
标记及号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报检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标记及号码”栏填写本批货物标记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实际状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填“n/m”,不能填制为“”。
29.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是指报检企业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据。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随附单据”栏填制时,应根据实际选择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内打“√”或补填。许多企业在填制报检单时,由于在系统中复制以往的单据,经常会出现随附单据选项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对此应特别注意。
30.需要证单名称
需要证单名称是指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需要证单名称”栏应根据实际选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内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郑重声明是报检员申报此批货物信息的确认。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服检人郑重声明”栏应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不得打印。签名人应是取得报检员证并负责办理本批货物报检手续的人员。
32,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费是对本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应收取的费用。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检验检疫费”栏由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费人员填写,应填写应收取的检验检疫费的实际费额。
33.领取证单
领取证单是领取证单报检员和领取证单的确定日期。
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领取证单”栏由报检人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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