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概念
除人寿保险外,其他各种保险都具有补偿性的特点。由于补偿原则在保险上的重要性,并不因为其不能涵盖人寿保险而影响其价值。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因保险事故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的保险赔付并不都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或以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另外,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共同保险的约定、对损失赔偿限额的预先约定等。
补偿原则还体现为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因而,将保险代位和重复保险分摊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不妥的。
2.保险利益与保险补偿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的依据。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受到损害,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则说明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应获得保险赔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得到超过其损失的经济利益而因保险获利。这既不符合保险活动的宗旨,也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最高金额。
3.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1)保险金额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这是我国《保险法》第24条第4款的对保险金额下的定义。换一角度讲,保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任何保险标的在投保时都要确定一个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予以确定:
(1)实际价值法。实际价值法也称实际市价法,是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市价)水平来明确约定保险金额。该方法与定值保险确定保险价值的方法是一致的,又称为定值保险方法。但是,根据该办法确定保险金额时,仍然可以是定值保险或不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法。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法,通常比较适合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需要重置或重建的情形。在不定值保险情形下使用本方法,可能导致足额保险,也有可能是不足额保险。
(3)账面价值法。本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财产的保险,其缺陷是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受损时的重置或重建价值的,保险人的赔偿限于重置或重建价值额,即属于超额保险。
(4)第一风险法。该方法是指当事人约定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确定为保险金额。对于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余财产价值,被视为第二风险,如果再发生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第一风险法是一种不足额保险。
2)保险价值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价值一般是指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无保险价值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价值的确定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称为定值保险;反之称为不定值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赔偿。保险人不能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及飞机保险等一般采用定值保险。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可以依照评估价格确定。
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可能存在下列三种关系:
(1)足额保险,又称等值保险。一般来说,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价值,但是不一定等于保险价值。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考虑到保险价值的大小。如果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称为足额保险。如果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足额保险,而该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失是全损时,这是保险金额等于全部价值,也等于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赔偿金额三个值是相等的。在定值保险中,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约定的保险价值相等;在不定值保险中,足额保险是指约定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相等。
(2)超额保险,又称超值保险。是指投保人以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而形成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因此,超额保险的形成一般是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些国家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了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中,认定超额保险的方法类似于足额保险。
(3)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无论在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中,都有可能存在不足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定值保险中,相当于投保人仅就部分保险价值投保,另一部分自保或投保于其他保险公司。在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足额保险不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4.重复保险
1)重复保险的概念
按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因为每个保险人确定自己的赔偿金额时,需要以了解其他重复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前提,因此,保险人有知情权。
重复保险并不必然等于超额保险,如果属于超额保险,按照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形分别处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基于保险补偿原则确立起来的。
2)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
在发生重复保险时,首先,需要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判断是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其次,考虑各保险人之间的分摊问题。就重复保险人而言,不论是否存在超额保险,均存在如何分摊损失的问题。如果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分摊保险赔偿金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最大责任分摊法。最大责任分摊法是以每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作为分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这种方法。
(2)单独责任分摊法。单独责任分摊法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应计算出每个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应负的最高责任限额,然后以每一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作为分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3)主要责任分摊法。该方法是按照保单的签发日期的先后,由先出保单的保险人
首先负责赔偿,第二、第三家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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