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相关概念

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将国际多式联运纳入其规范范围,但因为该公约至今还未生效,目前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进行规范的仍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多式联运方面的公约。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由84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员国通过了该公约。该公约迄今尚未生效,公约第36条规定的生效条件为30个国家参加,目前还只有13个国家参加,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
《多式联运公约》共分8章42条。内容涉及多式联运相关概念、适用范围、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责任与义务、索赔与诉讼等。
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了可用于多式联运的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1条中引用了相关概念: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如果是只涉及单一方式运输则不是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
(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议。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制定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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