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制度

各国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因其国情和历史背景不同而不同。有的国家为了控制货运代理行业中没有成效的、财政收支不稳定的以及被认为做法不公正的情况,而对货运代理活动进行管理;有的国家为了保证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水平的财政责任而对货运代理活动进行管理;还有的国家对货运代理活动进行管理是为了证明货运代理企业的诚实性及其技术专长,以避免其胡作非为或提供不合格服务。
由于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理念有所不同,因此各国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有所差异,但通常的管理制度包括许可证制度和财务责任制度,其中实行许可证制度最为普遍。
此外,fiata作为各国货运代理协会的国际组织,多年来积极推荐其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力图使不同法律体系国家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及义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如英国、加拿大、挪威、丹麦、瑞典、芬兰、德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中国等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标准交易条件并颁布实行。使用标准交易条件规范各国的货运代理行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不仅为各国所接受而且得到了许多国家法院的认定。
(一)外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制度
1.许可证制度
实行许可证制度,即针对国际货运代理这一特殊行业实行申请者资格审查的制度。通过许可证制度,国家能够对申请执照的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审查,了解其财政地位、诚实性和技术能力,从而控制其经营质量。对于不能满足许可证制度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或不能宣布其付款保证的货运代理企业,不予以颁发执照;对即使已领到执照但发生破坏信誉或破产行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保留、吊销其执照的权利控制其行为或财政信誉。
根据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执照的个人或公司才允许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没有执照进行经营的则要按照民法规定课以罚款。以美国为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由联邦海事委员会进行管理,欲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到该委员会注册登记,并须缴纳保证金,在取得其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美国许可证制度规定了保证金的金额:
(1)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代理人型)应缴纳5万美元的保证金。
(2)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缴纳7.5万美元的保证金。
(3)外国企业在美国设立代表处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应缴纳15万美元的保证金。
美国许可证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取消营业许可证的规定:
(1)违反海运法的行为或违反联邦海事委员会有关货运代理的任何条文、规章的行为。
(2)对联邦海事委员会任何合法的命令或者询问不做出任何反应的行为。
(3)对为取得营业许可证或延长其营业许可证,故意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制造假象或提供假情况、假报告的行为。
(4)经联邦海事委员会确认,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已不够资格的营业者。
(5)对不能履行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债务责任,如罚款及其他款项的营业者。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取消其营业许可证。
2.财务责任制度
财务责任制度是为了保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出现业务纠纷、需要承担责任时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根据1995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远洋航运改革法案》第19条规定:
(1)除非按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数额提供了经财政部认可的由担保公司出具、用以担保其财务责任的担保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担保,任何人不得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2)对于取得的担保金、保险或其他担保,一是用以支付本法案做出的赔偿命令或处以的罚款,二是用以支付货运代理在其有关运输活动中引起的其他主体对他的索赔,三是用以支付货运代理在其有关运输活动中引起的损失。
(3)对于通过法院判决追索对货运代理担保金、保险或其他担保的索赔程序,联邦海事委员会应当就保护索赔人、货运代理和担保公司的利益指定规则。
(4)对于居所不在美国的货运代理,应当指定一位居住在美国的居民代理人,接受司法和行政程序的传票和文件。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制度
1.审批制度
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6月29日由原外经贸部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从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需条件和审批程序方面制定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规定一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都必须报请审批机构批准,获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营业。目前,我国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取消审批制度,但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中的注册资本条款。
小贴士
《规定》中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同时还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2.注册备案制度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2005年2月商务部联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及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简称《备案办法》)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小贴士
《通知》和《备案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内资货运代理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达到《规定》中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在当地工商局就可以直接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
《备案办法》规定:无论是原来审批的货运代理企业,还是新成立的货运代理企业,都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到当地商务部门重新进行备案,以加强对行业的后续管理。
《通知》和《备案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内资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制度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备案制,这一调整不仅简化了管理程序、节约了管理成本、方便了货运代理企业,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打破了长期以来束缚中小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体制性障碍,适应了货运代理市场放开后新形势的变化。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对于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3.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对于无船承运人,2002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小贴士
《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并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的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自由选择”原则,经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交通运输部决定,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供无船承运人选择。
小贴士
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统计,截至2011年4月27日,已有3694家无船承运业务人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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